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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薛琳
  2012年12月,郭襄收到某電視臺參與活動的邀請。隨後,郭襄如約來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紅山公園,在不知道任何規則的情況下,聽從主持人安排,在平衡木上體驗賽道時,從3米高的地方摔下,當場無法行動。送往醫院後經診斷,郭襄胸9、11、12脊柱骨折,經司法鑒定為8級傷殘。郭襄是剛畢業的幼兒教師,然而這次摔傷由於傷到脊柱,痊愈後,郭襄在工作中也無法和孩子們互動,向電視臺索賠遭拒。
  今年8月,郭襄一紙訴狀將電視臺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16萬餘元。對此,電視臺則認為,他們只負責節目錄製,經營方是某廣告公司,由他們負責參與者的安全事宜,郭襄應該去找廣告方索賠。
  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電視臺賠償郭襄14萬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李紫暉表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郭襄作為幼兒園員工,受電視臺邀請參加節目,電視臺作為節目舉辦方,對郭襄及其他節目參與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節目舉辦過程中,活動現場雖然有充氣牆等一定的安全設施,但讓參賽人員在未穿防護服、也沒有給參賽人員講述安全防護知識和措施的情況下在佈滿冰雪的場地上體驗,顯然電視臺沒有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對郭襄的受傷,電視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公司與電視臺之間的協議,不能免除電視臺在本案中對郭襄受傷所應承擔的責任。
  (原標題:應邀參加節目摔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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